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富强北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联社职工。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张登镇北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347640381R。法定代表人:马伏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镇北喇喇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588187469P。法定代表人:凌午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马迎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凌午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马力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徐彩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郭树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上述四被告的委��代理人:凌午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立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马占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迎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王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孙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马迎昭、凌午奎、马力强、徐彩玲、XXX、郭树云、张立平、马占虎、王斗、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王卫东、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马迎昭、凌午奎、被告马力强、徐彩玲、XXX、郭树云的委托代理人凌午奎、被告张立平、马占虎的委托代理人马迎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斗、孙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0月18日,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企业循环借款额度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90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的期间。还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按月结息。同日,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与我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土地和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抵押物一为房产,座落:安新县,产权证号:安新县房产证老河头镇字第××号,建筑面积2819.53平米,抵押物二为土地,座落:安新县,土地证号:安国用(2015)第08-2号,土地面积7969.4平米,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类型为:出让)。2016年10月18日马力强、凌午奎、徐彩玲、王斗、孙浩、马迎昭、XXX、郭树云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日张立平、马占虎签订了《同意担保意向书》,被告马力强、凌午奎、徐彩玲、王斗、孙浩、马迎昭、XXX、郭树云、张立平、马占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该笔借款到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十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玖百万元(9000000元)及到2017年11月13日的借款利息796687.37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12‰支付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对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十二被告承担。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担保属实。被告马迎昭、张立平、马占虎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凌午奎、马力强、徐彩玲、XXX、郭树云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担保属实。被告王斗未答辩(缺席)。被告孙浩未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2月将被告诉于本院,以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9000000元逾期未还、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安新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新县房产证老河头镇字第××号)、位于安新县的土地(土地证号:安国用(2015)第08-2号)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保责任、被告马力强、凌午奎、徐彩玲、王斗、孙浩、马迎昭、X**、郭树云、张立平、马占虎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请求依法判令十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玖百万元(9000000元)及到2017年11月13日的借款利息796687.37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12‰支付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对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十二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二企业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十个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借款时被告已向原告提交身份证明;2、《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一份,该证据载明,借款人(甲方):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贷款人(乙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向甲方提��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7.25‰……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甲方(公章)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马伏占乙方(公章)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约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3、股东会决议一份,该证据载明,股东会决议安新县房管处: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召开股东会,研究为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借款玖佰陆拾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事宜,大会应到七人,实到七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为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借款玖佰陆拾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由本公司名下位于安新县7969.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安国用(2015)第08-2号)和2819.53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安新县房权证老河头镇字××号)提供抵押担保。股东会成员签名: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马迎昭孙浩王斗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4、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一份,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申请人民币贷款玖佰陆拾万元,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我公司以本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人: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股东会成员签名同意: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马迎昭孙浩王斗;5、《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证据载明,抵押人(甲方):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乙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愿意��乙方与债务人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所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玖佰万元……抵押期间为: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卖或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清单土地使用权安国用[2015]第08-2号安新县房屋所有权安新县房权老河头镇字第××号安新县甲方: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乙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6、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该证据载明,土地使用权安新县产权、使用权人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地产安国用[2015]第08-2号房产安新县房产安新县房权老河头镇字第××号同意抵押财产共有人签章郭树云徐彩玲XXX��迎昭孙浩王斗抵押人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凌午奎2016年10月18日贷款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7、土地使用证书一份,该证据载明,安国用(2015)第08-2号土地使用权人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座落安新县;8、房权证一份,该证据载明,安新县房权证老河头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安新县;9、《保证合同》两份,该证据载明,保证合同保证人(甲方):凌午奎XXX马迎昭郭树云孙浩王斗债权人(乙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为确保定市沃华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起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孙浩王斗马迎昭乙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保证人(甲方):马力强债权人(乙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为确保定市沃华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起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马力强乙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10、担保意向书一份,该证据载明,担保意向书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愿以如下方式为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贵社申请的信贷业务无条件提供担保:房产安新县房权证老河头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安国用(2015)第08-2号担保人: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公章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孙浩王斗马迎昭2016年10月17日;11、同意担保意向书��份,该证据载明,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贵社人民币贷款玖佰陆拾万元,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全体股东愿以个人和家庭全部财产为该笔借款担保,并按《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股东及家属签字:马伏占张立平马占虎;12、借款借据一份,该证据载明,借款借据2016年10月26日借款人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利率(月利率)7.25‰借款日期2016年10月26日到期日期2017年10月25日……借款金额(大写)玖佰万元整……担保方式抵押贷款借款单位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马伏占(按手印)贷款单位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章;13、贷款情况说明一份和结息单一份,该证据载明,借款人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企业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6日从我社借款900万元��月利率7.25‰,于2017年10月25日到期,截止到2017年9月20日,本金余额为9000000元;贷款户名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贷款余额:9000000利息合计:796687.37。经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被告马迎昭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被告凌午奎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王斗、孙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斗、孙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马迎昭、凌午奎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抵���合同》一份、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一份、《保证合同》两份、担保意向书一份、同意担保意向书一份、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两份、借款借据一份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发放借款9000000元,即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向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出借9000000元的义务,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为证,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已经形成,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已经到期,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9000000元逾期未还,已经构成了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至2017年11月13日的借款利息796687.3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12‰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上述诉讼请求中的利率系原告计算错误,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应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9.425‰(7.25‰×1.3)支付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安新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新县房产证老河头镇字第××号)、位于安新县的土地(土地证号:安国用(2015)第08-2号)为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贷款90000**元及利息等提供抵押担保,因上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如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以上述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保债务的履行,被告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孙浩、王斗、马迎昭、马力强承诺为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9000000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马伏占、张立平、马占虎承诺以个人和家庭全部财产为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9000000及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情节,有保证书两份、同意担保意向书一份为证,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如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孙浩、王斗、马迎昭、马力强、张立平、马占虎主张担保的债权,故被告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孙浩、王斗、马迎昭、马力强为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9000000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立平、马占虎以个人和家庭全部财产为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9000000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至2017年11月13日的借款利息796687.37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9.425‰支付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至2017年11月13日的借款利息796687.37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9.425‰支付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二、如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以上债务,以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位于安新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新县房产证老河头镇字第××号)、位于安新县的土地(土地证号:安国用(2015)第08-2号)为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贷款9000000元及利息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拍卖、变卖价款超过清偿部分归被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保定金沃达商贸有限公司清偿。三、被告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李��国、孙浩、王斗、马迎昭、马力强为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9000000元及至2017年11月13日的借款利息796687.37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9.425‰支付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张立平、马占虎以个人和家庭全部财产对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至2017年11月13日的借款利息796687.37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9.425‰支付顺延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77元,由被告保定市沃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告保定沃某电源有限公司、郭树云、徐彩玲、凌午奎、XXX、孙浩、王斗、马迎昭、马力强、张立平、马占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