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润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连庄二村。
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行唐县西二环车辆管理所对面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晓冉,该服务部经理
原告保定市润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保定市润强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2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2016年9月27肉2时20分许,驾驶人李玉涛在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唐涞高速石家庄米处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李玉涛负全责,车辆损失严重,施救费33980元,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市润强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经本院向原告释名后,原告拒绝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润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永刚
审判员 王永刚
人民陪审员 张金定
书记员: 王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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