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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工业街70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673206775Y。负责人:商玉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东五里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054026089W。负责人:侯占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顺平县国土资源局所欠被申请人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限额内)暂停支付,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乐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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