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欧亚高速汽车救援中心
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马坤
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市欧亚高速汽车救援中心,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三丰西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马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坤,保定市欧亚高速汽车救援中心员工。
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庆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段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欧亚高速汽车救援中心与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蒋全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告均基于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蒋全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原告保定市欧亚高速汽车救援中心与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蒋全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告均基于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大同市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蒋全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高卉
书记员: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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