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守陵村。
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普,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全部退还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杜兰涛
书记员: 王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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