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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米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守陵村。
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普,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全部退还原告保定市昌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杜兰涛

书记员: 王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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