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晟出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喜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强,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光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6038D。
法定代表人仝玉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晟出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河北星光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晟出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晟出金属材料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晟出金属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2元,减半收取4891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661元,由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晟出金属材料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申明珠
书记员: 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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