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鼓楼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辉。委托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健,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某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某国际三层)。法定代表人杨继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与被告华某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85元,减半收取计6843元,由原告保定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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