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符某某
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德惠路605号5-3-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347693408J。
法定代表人:曹宝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艳玲
书记员: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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