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桑某某
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德惠路605号5栋3单元203室,组织机构代码34769340-8。
法定代表人曹宝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现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峻涛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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