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
吕国庆
张某
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国庆,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委托代理人吕国庆,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工作地点是在原告定州市惠某超市,其身份是天香奶促销员,着装和上下班时间服从被告的统一管理,原告售卖天香奶的业务系其经营范围之内。被告入职时,填写了惠某超市促销人员登记表,原告收取被告保证金200元。《惠某超市促销人员登记表》中厂家编号,与原告和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编号一致。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原告称,被告系天香乳业厂家促销员,工资由天香乳业发放,该厂家在仲裁庭时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亦未提交其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故本院对其诉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工作地点是在原告定州市惠某超市,其身份是天香奶促销员,着装和上下班时间服从被告的统一管理,原告售卖天香奶的业务系其经营范围之内。被告入职时,填写了惠某超市促销人员登记表,原告收取被告保证金200元。《惠某超市促销人员登记表》中厂家编号,与原告和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编号一致。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原告称,被告系天香乳业厂家促销员,工资由天香乳业发放,该厂家在仲裁庭时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亦未提交其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故本院对其诉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州惠某生活超市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审判员:王海林
审判员:杨宝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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