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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大连限矩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
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大连限矩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东安村。组织机构代码:77772761-2
法定代表人杨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限矩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双台沟村。
法定代表人辛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限矩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限矩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限矩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交纳2594元由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限矩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交纳2594元由原告保定市恒生液力偶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冲屹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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