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民委员会
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杨卫某
吕金花
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理,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卫某,农民。
被告吕金花,农民。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峪村委会)诉被告杨卫某、吕金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志理、委托代理人陈文贺,被告杨卫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五十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008年12月18日,原告杨家峪村委会为对外发包本村所有的荒山,通过公开竞标方式进行招标。被告杨卫某和杨进瑞中标,并与原告杨家峪村委员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承包程序及该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杨进瑞去世后,其妻吕金花作为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被告承包后,为保护荒山植被,阻止村民放牧,在荒山周边设置了界桩和铁丝网。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平整山地、开挖树坑、种植树木和树籽的情况,且经现场勘察,证实被告承包后有以上绿化荒山、保护荒山的行为,再者徐某县人民政府也于2012年为被告颁发了林权证,足以证实被告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告以被告三年内未履行绿化义务,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收回荒山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五十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008年12月18日,原告杨家峪村委会为对外发包本村所有的荒山,通过公开竞标方式进行招标。被告杨卫某和杨进瑞中标,并与原告杨家峪村委员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承包程序及该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杨进瑞去世后,其妻吕金花作为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被告承包后,为保护荒山植被,阻止村民放牧,在荒山周边设置了界桩和铁丝网。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平整山地、开挖树坑、种植树木和树籽的情况,且经现场勘察,证实被告承包后有以上绿化荒山、保护荒山的行为,再者徐某县人民政府也于2012年为被告颁发了林权证,足以证实被告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告以被告三年内未履行绿化义务,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收回荒山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保定市徐某区瀑河乡杨家峪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审判员:杨志芳
审判员:王晶
书记员:国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