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徐某区漕河镇西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漕河镇西漕村。法定代表人:马国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徐某区漕河镇西漕村村民委员会与董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保定市徐某区漕河镇西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徐某区漕河镇西漕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某区漕河镇西漕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徐某区漕河镇西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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