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树海。被告:候某某。
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树海、侯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67元,减半收取计4034元,由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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