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海涛
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刘某
刘某华
刘坤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盛源南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
被告:刘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
被告:刘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某某、刘某、刘某华、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书记员:耿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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