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马鹏程
刘某某
刘某某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盛源南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鹏程,该联社经理。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顾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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