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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某区东釜山乡北陈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郭某某、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东釜山乡北陈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东釜山乡北陈某某。法定代表人:陈艳文,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和,保定市徐某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被告:李小贵(曾用名李桂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

原告保定市徐某区东釜山乡北陈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李小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保定市徐某区东釜山乡北陈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某区东釜山乡北陈某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徐某区东釜山乡北陈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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