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8443045U。
法定代表人韩树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社职员。
被告:安新县双某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安新县同口镇同口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746850829L。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安新县同口镇同口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738730237M。
法定代表人张孟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新县双某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京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耿凤国
审判员 张晶晶
审判员 刘宗义
书记员: 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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