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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巨达家电股份合作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巨达家电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烟厂路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00679704N。法定代表人:张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保定市巨达家电股份合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4771元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清苑县臧村永兴家电商城(已于2011年6月20日注销)经营者。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家电货物,被告支付货款。2016年1月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883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44771元货款未支付。被告王某某未进行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购销家电业务关系。2016年1月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883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除被告退货冲抵部分货款外,被告仍欠原告44771元货款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确认单、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保定市巨达家电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巨达家电股份合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连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44771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确认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47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欠款之日起按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且不符合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巨达家电股份合作公司货款人民币447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庆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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