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巨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宝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中山路13号楼生产公司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邵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范志学,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中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民、刘伟伟,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1路绿地集团SOHO同盟*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辛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巨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保定发电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建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层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册、连福瑞,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告西北电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民、刘伟伟,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刘立玮、陈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款39304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及聘请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深能保定西北郊热电厂一期12×35万千瓦超临界燃煤机织项目的业主单位和发包人,被告西北电建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2016年2月29日,举办开工仪式。后被告西北电建公司擅自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被告层峰建设公司。2016年4月份开始,原告给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2016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层峰建设公司补签了《建筑工程5#标段燃油系统及再生水处理系统等施工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截止2017年11月份,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合款6760000元,及百分之四税款270400元,总合款70304000元,被告仅给付3100000元的货款,尚欠原告3930400元的货款没有给付。
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辩称,一、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深能保定发电公司列为被告不具有合法性。本案中,原告对层峰建设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层峰建设公司是实际购买人,应当由被告层峰建设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深能保定发电公司无责任。二、深能保定发电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把工程款支付给西北电建公司。三、深能保定发电公司与西北电建公司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分包,根据原告诉状所称西北电建公司擅自将该建设项目非法转包给层峰建设公司。所以他们之间的转包协议无效,所以深能保定发电公司不承担责任。四、深能保定发电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对深能保定发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北电建公司辩称: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是案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其一、我公司与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经济关系,我公司也没有收到过原告所诉的材料,案涉争议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部承担任何责任。其二、合同具有相对性,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需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既不存在约定的给付责任,也无突破债的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巨某混凝土公司向我公司主张给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垫付10980000元货款给原告,应予扣减。
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辩称并反诉称:1、层峰建设公司分包的部分工程,由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提供混凝土,情况属实。2、层峰建设公司已经按发票支付了货款,由于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交付相应的资料,导致工程未验收,导致无法收回工程款,层峰建设公司有权扣留质保金。3、我公司与西北电建公司处于仲裁中,如有未足额支付情况,由西北电建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1、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交付其所供应的商砼的28天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2、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承揽被告西北电建公司深能保定西北郊热电厂一期5#标段部分项目工程开工后,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层峰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约定支付混凝土款,但巨某混凝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一直未能交付商砼检测报告及工程资料,相关资料的缺失导致层峰建设公司无法完成项目工程最终的竣工交付验收,并导致层峰建设公司无法收回工程款,给层峰建设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反诉答辩称: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早离开了施工现场,我公司无法给其开具检测报告,现在可以给层峰建设公司出具合格证,但层峰建设公司应提供信息,给付货款后,可以给其开具检测报告。
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西北电建公司对反诉不发表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提交证据有:1、2016年8月层峰建设公司与巨某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不予质证;被告西北电建公司不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无异议。2、2017年1月3日至1月21日方量统计表一张,载明方量1558.5方,金额556655元,吕建平签名确认;2017年2月22日至3月30日方量统计表两张,方量为706方,金额235395元,吕建平签名确认;2017年3月31日至4月30日方量统计表3张,方量为4134.5方,金额为1398775元,吕建平签名确认;20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方量统计表3张,方量为2167方,金额为719630元;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方量统计表3张,方量为2053.5方,金额为688130元,吕建平签字确认。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方量统计表,混凝土运输单182张,方量为1180方;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方量统计表,混凝土运输单260张,方量为1557方;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方量统计表,混凝土运输单180张,方量为1068.5方;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方量统计表,混凝土运输单52张,方量308方;2017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方量统计表,混凝土运输单10张,方量26方;2017年7月1日至11月28日,巨某混凝土公司供应层峰建设公司混凝土方量为4139.5方,货款金额为1193922.5元。3、提交通知单两张,主张2017年9月1日前按合同价格计算,2017年9月1日、9月20日涨价两次,已通知吕建平,吕建平没有签字。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不质证;被告西北电建公司不质证。被告层峰建设公司对运输单、方量统计表无异议,对指导价文件没有收到,不知情;对2017您9月1日指导价上提有异议,是先盖章,后签字。3、原告认可层峰建设公司分八次给原告打款5378306元,其中有要建辉2278306元,原告3100000元,提交要建辉与被告层峰建设公司签订的最终付款协议,应给要建辉转款2278306元,巨某混凝土公司分八次向要建辉转款2278000元,因为要建辉个人施工需借用原告巨某混凝土账户转款;要建辉出庭作证证实收到巨某混凝土公司2278306元转款。原告对要建辉证言认可,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西北电建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4、原告主张税款270400元,关于税款负担合同没有约定,经协商层峰建设公司同意负担4%税款,是口头约定;巨某巨某混凝土公司提交增值税发票,载明税款金额为240000元。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提交与西北电建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被告西北电建公司提交与层峰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当事人均认可。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反诉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同意出具检测报告。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方量统计表、混凝土运输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提价通知书,因未得到被告层峰建设公司的签字确认,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层峰建设公司打款给巨某混凝土公司的记录,双方陈述一致,具有证据效力;要建辉证言与层峰建设公司的最终付款协议相印证,要建辉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所提交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具有证据效力;被告西北电建公司所提交的协议书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7日,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将深能保定西北郊热电厂一期2×350超临界燃煤机组主体工程(A标段)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北电建公司,2016年3月25日,被告西北电建公司又将其中深能保定西北郊热电厂一期2×350超临界燃煤机组主体工程(A标段)工程5#燃油系统及再生水处理系统分包给被告层峰建设公司。2016年8月,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层峰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层峰建设公司(甲方),供方巨某混凝土公司(乙方);六、材料清单及价格条款。6.1混凝土要求及价格,1.强度等级C10,245元/立方米,2.强度等级C15,255元/立方米,3.强度等级C20,265元/立方米,4.强度等级C25,275元/立方米,5.强度等级C30,285元/立方米,6.强度等级C35,300元/立方米,7.强度等级C40,315元/立方米。6.2如需抗渗混凝土在此价格上加15元/立方,6.3如需冬季施工在此价格上加10/立方,6.4如需细石混凝土在此价格上加15/立方(冬季施工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备注:本单价为不含税价格。由于近期国家政策治污管理加强,导致混凝土原材料价格不同程度上涨,从而使混凝土成本大幅度提高,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和确保混凝土的产品质量,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在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价格(以C30泵送为基准)调至305元/立方。1.强度等级C10,265元/立方米,2.强度等级C15,275元/立方米,3.强度等级C20,285元/立方米,4.强度等级C25,295元/立方米,5.强度等级C30,305元/立方米,6.强度等级C35,320元/立方米,7.强度等级C40,335元/立方米。抗渗混凝土,在同强度等级单价上,P6增加15/立方,P8增加20元/立方,冻融混凝土增加10元/立方,冬施混凝土在同强度等级单价上增加10/立方,细石混凝土在同强度等级单价上增加15/立方(冬季施工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备注:本单价为不含税金。七、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1、乙方需保证实合同要求的生产厂商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标的物应通过生产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及相应的检测报告(具体所需资料根据监理及业主单位的要求提供)。十、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每批次提供的订货单上所需材料规格、数量给现场送货,每月20日为对账结算日,双方凭签证的交货单,核对各种等级的混凝土供应数量并依据本合同第六项所列单价结算货款金额,双方核对无误后在混凝土结算单签字或者盖章。2、付款方式: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次月底前支付上月结算款的80%,待最后一批材料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前付至所有结算货款的95%(此款项6个月内分批付清),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工程竣工业主验收合格后一年)。十三、违约责任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自付款逾期之日起,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作为资金占用费及损失支付给乙方,至付清全部货款日为止。
合同签订前,原告已经为被告层峰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层峰建设公司继续供应混凝土。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共计向被告层峰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13798.5方,合计货款为4083920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7日,给被告层峰建设公司供货3872.5方,依据合同确认货款1117182.5元;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14日,原告给被告层峰建设公司供货259.5方,依据合同确认货款74587.5元。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原告给被告层峰建设公司供货7.5方,依据合同确认货款2152.5元;2017年7月1日至11月28日,巨某混凝土公司给层峰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货款金额为1193922.5元。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共计向被告层峰建设公司供货5277842.5元。层峰建设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付款1678306元,2017年5月17日付款900000元,2017年6月7日付款1000000元,2017年7月18日付款800000元,2017年8月5日付款500000元,2017年4月11日、12日、5月5日分3次付款500000元。上述付款共计5378306元,上述付款中,由于要建辉给被告层峰建设公司施工,借用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账户转款,巨某混凝土公司转给要建辉2278000元,实际给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付款3100000元,尚欠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2177842.5元。巨某混凝土公司在出具增值税发票时支付税款240000元。2018年2月12日,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作为承诺人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人因与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层峰公司)在深能保定电厂项目中产生的材料款、工程款,或其他层峰公司因该项目所欠款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由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走入司法途径解决的诉求予以部分垫付,承诺人再次郑重承诺:一、承诺人提出的诉求合理,资料真实,并愿意为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二、收款人承诺,在收到上述垫付款项后,不得再行以围堵、纠缠施工现场、付款人项目部、业主厂区、各级政府部门,或者进行上访等非诉讼方式索要任何款项。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后,或如果承诺人撤诉、败诉,则承诺人应在该事项或结果发生起三日内,将垫付款全部返还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承诺人胜诉,待层峰公司被执行欠款后,承诺人将垫付款全额退还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此承诺书加盖巨某混凝土公司印章;同日,巨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收条一张。承诺书达成后,2018年2月14日,被告西北电建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给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汇款1098000元。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主张税款2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达成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层峰建设公司欠原告货款2177842.5元,原、被告虽约定5%的质保金,但原告供应混凝土的期限已超过一年,且被告层峰建设公司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未提出过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层峰建设公司给付全部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对税金虽未约定,但依据巨某混凝土公司与层峰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的混凝土单价未包含税金,依据交易习惯,如果约定的货款单价包含税金,应由供货方负担;否则应由需方负担。供货方巨某混凝土公司在出具增值税发票时,必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巨某混凝土公司向层峰建设公司主张税金2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西北电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深能保定发电公司、西北电建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原告无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巨某混凝土公司主张律师费,因原、被告合同对此无约定,对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原告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承诺书约定被告西北电建公司垫付货款1098000元,被告西北电建公司履行了承诺书所确定的事项,垫付货款1098000元;同时依据承诺书约定,如果本案得到执行,原告也应在得到执行款之日返还被告西北电建公司垫付款1098000元。原告主张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因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虽有约定,但因当事人之间未及时对账确认供应混凝土货款金额,依法被告层峰建设公司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反诉原告)层峰建设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巨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双方购销合同对此有约定,其要求合理也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77842元及自2018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在得到被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之日返还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098000元及2018年2月14日起至被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得到执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税款240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的批次出具混凝土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4,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侯泊舟
审判员 张金刚
书记员: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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