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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科技工业聚集区新兴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235959080X。
法定代表人:倪继宗,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顺兴街567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8A50C0C
负责人:侯保双,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泽峰

书记员: 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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