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
刘刚(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天津军盛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南奇乡北章村。
法定代表人:张兵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军盛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二军,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公司董事长。
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军盛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2元,减半收取计4641元,由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2元,减半收取计4641元,由保定市奥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秀敏
书记员:蔡文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