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图书馆,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中路85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00401888207U。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金、张军凯,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2754024068L。
法定代表人张京伟,该局局长。
原告保定市图书馆与被告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图书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保定市图书馆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兰伟华 审判员 刘凤嫣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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