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双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占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双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双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双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双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保定市双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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