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锦绣街599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勇,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协商达成和解,该撤诉事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庞桂根
书记员:汪淑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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