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
法定代表人:秦景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该公司诉讼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娇,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作出的(2017)冀0606民初24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维华
人民陪审员 白雪
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
书记员: 李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