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帆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65175267W。法定代表人:袁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冬玮、邸鹏,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
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自愿,且不损坏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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