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帆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65175267W。法定代表人:袁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冬玮、邸鹏,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公民xxxx。

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冬玮、邸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费192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管理的业主。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自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累计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9254元。原告曾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为假日雅典城12#门脸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055.61平米,物业费按0.76元/平米计算,从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期间的物业费为19254元。在此期间,原告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经原告多次催缴,并向其发律师函,被告至今未缴纳上述费用。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192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到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宋琳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