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路27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08132341G。
法定代表人:李月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3482347Q。
主要负责人:闫学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龙,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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