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平安西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019614726法定代表人:杨金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衡水中成防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裕华西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63672342P法定代表人:尹君中,执行董事。
申请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125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成防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账号04×××25银行存款125000元。期限12个月,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惠娥
书记员:边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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