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利某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刚,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显卓,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杰。
被告博某某利某电子器材服务部。
负责人张淑杰,该服务部经理。
原告保定市利某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杰、博某某利某电子器材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利某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淑杰、博某某利某电子器材服务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利某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利某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保定市利某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徐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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