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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吴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原告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吴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 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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