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098号
负责人:王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纤,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高碑店市。
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矿,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云燕
书记员: 李晓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