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西下关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向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鼎盛建筑材料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城镇白龙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章启,容城县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鼎盛建筑材料生产有限公司、容城县容城镇东牛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容城县容城镇东牛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后继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4元,减半收取计12472元,由原告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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