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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亚达化工有限公司
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原告保定市亚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兰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兰生、委托代理人李学玲、被告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405554元,有被告给原告所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承认被告给付50000元,尚欠355554元,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35555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庭审中被告所称原告应给付被告三年工资,赔偿退货损失及承担自己工作期间出车祸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能举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保定市亚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55554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405554元,有被告给原告所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承认被告给付50000元,尚欠355554元,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35555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庭审中被告所称原告应给付被告三年工资,赔偿退货损失及承担自己工作期间出车祸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能举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保定市亚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55554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伟
审判员:刘亚群
审判员:王东考

书记员:史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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