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五金机电市场4号楼C-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87013488W。
法定代表人:马金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波,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宝某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朝阳北大街1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15884014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经理。
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宝某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保定市久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
书记员: 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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