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中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宿地、保定市隆兴中路隆兴商务中心*座****号。
法定代表人:郝晨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庆,该公司职工。
原告保定市中信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中信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原名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9日变更为保定市中信纸业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5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纸品。2015年9月,原告根据被告通知清库完毕。2016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签章确认欠款18302.62元。后经催要,被告未能给付,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保定市惠某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在答辩期满后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商品采购合同第十九条第9款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统一在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因被告所在地属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刚
书记员: 范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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