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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西路2325号。
法定代表人:倪继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金山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诉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281民初4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缺乏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依法再审,改判驳回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经该公司特别授权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
综上所述,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尼尔集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里
审判员 尹策
审判员 魏美莲

书记员: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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