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街32号1楼。
法定代表人:赵保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658号
法定代表人:毛振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保定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18年2月7日,原告保定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112元,减半收取计17556元,由原告保定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小军
审判员 王文静
人民陪审员 梁怡
书记员: 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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