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安某蓄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义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术全,男,成年,住徐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安某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安某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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