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4784Y。
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35074893。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牛建军
审判员 马长江
审判员 何冬梅
书记员: 苑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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