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天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易县旺隆湖北测。
法定代表人:申力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新东,男,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保定天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保定天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天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保定天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鲲鹏
书记员: 张晨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