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102号13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臧亚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二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任锁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定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开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回上诉人保定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赵鹏壮 审 判 员 张 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雅超
书记员:马巧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