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
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生力街9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196081-6。
法定代表人姚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嘉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132482-0。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做出(2015)新民初字第245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
审判长:卢清江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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