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生力街988号。
法定代表人姚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嘉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房产做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保定市生力街XXX号房屋一套。
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原告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保定市生力街XXX号房屋一套。
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原告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审判长:卢清江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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