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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亚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河北亚某纸业有限公司
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生力街9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196081-6。
法定代表人姚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造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0610362-2。
法定代表人张键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做出(2015)新民初字第2456-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亚某纸业有限公司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对原告担保财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保定市生力街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对原告担保财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保定市生力街XXX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石竹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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