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河北亚某纸业有限公司
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生力街988号。
法定代表人姚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造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键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亚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竹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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