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庞钥宏(北京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李勇(北京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赵卫丽
尹玉平(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之一
(2016)冀0602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卫丽,该公司业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尹玉平,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3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的冻结。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3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的冻结。
审判长:申明珠
书记员:杨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