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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庞钥宏(北京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李勇(北京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赵卫丽
尹玉平(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之一
(2016)冀0602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卫丽,该公司业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尹玉平,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3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的冻结。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3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的冻结。

审判长:申明珠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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