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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博某食品有限公司与XX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博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牛栓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梅,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博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XX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博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博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XX俭就此事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博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保定博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书记员: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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