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华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五进,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博野县西王各庄工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又名刘铁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马某某丈夫。
原告保定华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华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3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卿
书记员:郭会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